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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期)

发布日期: 2025-09-15 16:10 来源: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有6批次抽检结果不合格,其抽样单编号分别:XBJ25330783303731060ZX、XBJ25330783303731205ZX、XBJ25330783303731256ZX、XBJ25330783303731277ZX、XBJ25330783303731243ZX、DBJ25330700313630570。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东阳市南马镇惠兴副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马铃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 -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东阳市大福润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 -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东阳市横店钟善学蔬菜摊(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马铃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 -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东阳市横店虹汐蔬菜摊(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 -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东阳市横店君俊蔬菜摊(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 -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东阳市六石卫华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一、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20250979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二、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F20250946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三、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20251030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四、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20250994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五、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F20251017   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六、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D20250378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6位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或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均系初次违法,采购时已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无法肉眼辨别不合格指标,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知晓不合格后积极召回、自行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 4 项免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决定对上述6位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