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2-13 17:3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东阳市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户口登记地除城市社区外的未成年人。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全市要加快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具体要求如下: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儿童就读学校(园)。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家庭监护教育,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督促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指导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督促外出务工父母征询儿童意见,妥善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其他成年人担任受委托监护人。村(社区)要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监护情况,指导帮助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外出务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市民政局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市财政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市司法局要加强市乡村三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

  (三)全民关爱、社会参与。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深入镇乡、社区、学校;倡导邻里互助、邻里结对;孵化培育专业组织,鼓励社会工作者关注介入,不断拓展关爱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建档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每年9月初,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村(社区)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集中排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镇乡(街道)要在每年9月30日前排查完毕,并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10月底前将排查结果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反馈给市公安局和教育局,市教育局要再次核实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负责落实在校留守儿童联络帮扶工作。市公安局和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及时发现、排查死角,做到不重报、不漏报。

  (三)建立发现报告和帮扶转介机制。市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医疗机构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信息。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组建应急干预救助小组,联合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和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并会同留守儿童亲属和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关爱服务。如有暴力、虐待、遗弃、不法侵害等犯罪行为的,市公安局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四)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市教育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建立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教育局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其他部门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五)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市公安局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属于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市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综治办、农办、网信办、文明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卫计局、文化局、统计局、法制办、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总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建立健全“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全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的综合考评,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支持市妇联、团市委等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帮扶、志愿服务等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培育专业社会组织,以购买政府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协助镇乡、社区、学校,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对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或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慈善捐赠和公益项目,以及社会组织或爱心家庭依法举办的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儿童福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主要媒体开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题,在社会媒介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27日起施行。